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房屋遭强拆 武汉市民胜诉申请赔偿被拒

2020-08-07 19:30:29    来源:互联网    责任编辑:

  因自建房屋遭到强拆,武汉市民程女士将汉阳区政府告上法庭并胜诉,但判决生效后区政府却拒绝赔偿。目前距强拆已有3年之久,程女士仍未拿到应有的赔偿款,相关案件正在法院审理中。

  程女士被拆房屋的原址上,如今已建起了售楼部。据悉,被拆房屋周边土地全部被保利地产收入囊中,周边楼盘(住宅)以1.6万元/平方米的均价对外公开销售,门面以5万元/平方米的价格对外销售。

  “政府按照每平方米2180元给予补偿,当时拆迁户都觉得拿钱太亏,选择要房子。”程女士表示,政府补偿明显低于同类房屋市场价格,大大降低原有生活水平。

  据介绍,程女士于2007年初在武汉市汉阳区自建临街私房一栋,面积335平米。该房一楼为铺面,近80平米。

  2016年,程女士获悉自己的房屋列入“城中村”改造项目而面临拆迁。因长期在外地,程女士委托律师代表其商谈拆迁补偿事宜。然而,在尚未签订拆迁协议的情况下,程女士的房子就被政府强拆了,屋内所有物品全部损毁。

  “事后我找过社区、街道办和区政府,协商赔偿事宜,但政府只同意按原有房屋面积的70%给予安置房,铺面没有补偿。”程女士表示,区政府态度强硬,称不管她同不同意,房子都已经拆了。

  多方沟通无果后,2018年初,程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,将汉阳区政府告上法庭。

  武汉中院审理认为,依据《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》第五条第一款“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,并负责组织处理房屋拆迁遗留问题”的规定,足以认定汉阳区政府是实施汉阳区仙山村“城中村”综合改造的责任主体。汉阳区政府在未能与程女士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前提下,即损毁拆除程女士所有房屋的行为违法。

  2019年7月,汉阳区政府上诉被驳回,湖北省高院终审判定汉阳区政府强制拆除行为违法。

  拿到判决书后,程女士向汉阳区政府申请国家赔偿,却遭到拒绝。2019年9月,汉阳区政府出示《不予赔偿决定书》,认为程女士的房屋不是《国家赔偿法》规定的合法财产,明确告知不会作出赔偿。

  对于汉阳区政府的不予赔偿决定,程女士表示了异议。她认为,汉阳区政府违法却不用承担责任,她无法接受。

  “2013年武汉中院对这个房屋进行了确权,裁定房屋归我所有。”程女士称,法院裁定说明其拥有合法的房屋所有权。但政府在征收过程中并未主动与其协商补偿事宜。

  此后,程女士再一次向法院起诉,要求国家赔偿。武汉市汉阳区法院对案件进行了审理并组织调解。程女士要求按照市场价赔偿,但汉阳区政府只同意按2180元的征收价格进行赔偿。

  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》第十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:征收农村集体士地时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的,应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。

  目前,相关案件正在法院进一步审理中,对于后续进展和赔偿问题,我们也将持续关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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